(二)对于开票单位的处理
1.如有证据表明,利用假发票取得的收入没记账的。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开票单位的法律责任。
2.如果证据表明是个人行为,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合同,开具假发票,结算价款。应以个人确定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可查实,也可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还书应面通知其申报:仍拒不申报的可认定偷税
虚开普通假发票,也可以追究刑责
承德某宾馆开假发票40余万元 责任人被刑拘
中新网承德20123年3月27日
承德市双滦公安分局27日透露,该局近日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40余万元。目前,相关责任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介绍,3月21日,双滦分局接承德某商贸有限公司报案称:承德某宾馆以该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大量假发票,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接到报案后,双滦分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承德某宾馆为降低成本,以承德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20余万元假发票,另外,还以其他公司名义开具假发票近20万元。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该宾馆为了逃避打击,虚开40余万元发票将假发票全部替换并冲账,该宾馆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为严厉打击该种经济犯罪行为,双滦分局通过缜密侦查,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迅速行动。3月24日,将该宾馆的责任人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司注销)
贵阳市地税局查处一起企业使用假发票偷税案件
2011-06-24 近日,贵阳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用假发票列支成本,涉嫌重大偷税行为。检查人员在对群众反映的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及时将案件情况反馈给公安、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该企业下属分公司的一名财务科长承认了其伙同一名杨姓男子开具假发票做账的事实。检查中共收缴假发票49份,涉及开票金额2980万元。此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财务科长与杨姓男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涉税违法问题待公安机关对此案侦破后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