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熊女士向深圳国税12366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明确的申报方法,与现行申报方法有何不同?新旧申报方法应如何衔接?
深圳国税12366座席员答复熊女士,在原有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下,生产企业常常会因为单证不齐或无电子信息而无法录入正确申报数据造成计算有误,需对差错进行申报调整。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较之原有的申报方法,座席员答复熊女士,调整后的申报办法要求,生产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的销售额,而不一定等于申报所属期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记销售收入的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据此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十八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十五栏)。也就是说,申报期内生产企业有取得申报凭证,且电子信息经过比对无误的销售额才确认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对于新旧申报方法如何衔接,座席员答复熊女士,61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特别是生产企业已按原办法申报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在61号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凭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凭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避免重复计算不得免征和抵税额。
扩展阅读:
2014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