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无力还款,母公司基于担保责任代偿银行借款。后来,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母公司形成的这笔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