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选择简易纳税方式 (2)

2013-12-12 13:47


对于租赁业务如何选择计税方法,要注意把握细节,享受相关优惠,避免涉税风险。

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上例,假设客运公司2012年7月将一辆客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协议期限为2012年8月1日~2015年7月30日。租金总额120万元(不含税),每年7月底前支付40万元。由于是2012年7月(“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租赁协议,该公司2013年~2014年的租赁收入仍缴纳营业税,每年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

假设上述公司2013年8月1日将客车(2012年购入)出租,租车协议期限为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30日。承租人以客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租金总额120万元,平均每年40万元,并于每年的8月一次性支付。该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2013年8月应确认收入4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0×3%=1.2(万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