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股权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如何进行判定?
答: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4 y: O* }/ Y3 K& X% L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M# Q* g- V: @3 Y) M/ {2 b5 N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A; y/ V/ c# ^/ t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_8 e* F' {& Z; w9 b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 r. v% I* h# d: P( ?: a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来源:京审咨询平台 http://www.bjaudit.com/bbs/thread-840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