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竞拍土地成功,企业财务人员习惯于将所支付的实际支出及取得的所有票据计入土地成本处理,所以会产生上述错误观点。换一个角度来讲,假设开发商竞拍土地没有成功,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显然应当是与竞拍成功一样处理。
营业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若负责实质拆迁,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另外,新正公司先期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其收支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3000-20000-2000)×5%=50(万元)。新正公司拆迁环节应计算缴纳营业税60+50=110(万元)。
企业所得税:建筑业收入加上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合计23000-20000=3000(万元),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新正公司取得的返还款23000万元,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先期垫付资金,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0000万元可以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计税依据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0000万元。
正确会计处理如下:
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
借:其它应收款 20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0000
拆迁补偿款返还企业收到时,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