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转让成本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外购以及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相关法规确认的账面价值基本一致。只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是通过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会计上需要按分期付款的折现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收上确认的计税基础按付款总额计算,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基本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入账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上确认的入账价值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确认的计税基础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无形资产的摊销主要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摊销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因此,对于专利的摊销期限,由于《专利法》对于专利的有效期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纳税人通过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的摊销期限,会计和税法是一致的,即发明专利按20年摊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10年摊销。对于纳税人通过外购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专利,应在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内摊销。 对于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期限问题,由于非专利技术的特殊性,一般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只要该非专利技术具有实用价值且处于保密状态的,非专利技术都有效。《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对于企业根据可获得的情况判断,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比如象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可口可乐公司并没有就该配方申报专利,因此他一致是处于保密阶段且仍在产生经济效益,所以这项非专利技术就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但是,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对于非专利技术,税收上一般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