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11000-搬迁支出2000=9000(万元)。
搬迁所得-重置资产=9000-(5200+3600+3200)=-3000(万元)。即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
如何对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3000万元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各项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并未作出规定,笔者提出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采用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占全部重置资产的比例计算。
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占全部重置资产的比例=3000÷(5200+3600+3200)=25%。
假设土地使用权按50年摊销,则每年摊销费用为104万元;房屋按2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折旧费用为171万元;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折旧费用为304万元。这样,会计上每年重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的费用合计579万元(104+171+304)。
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579×25%=144.75(万元)。
1.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上已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年度计算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税务上每年可按144.75万元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2.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会计上对所有重置资产直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应对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434.25万元(579-144.75)作纳税调整增加。
第二种方案:由企业按重置资产,自选折旧或摊销最低年限短的某一类或几类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1.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上已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所有重置资产按年度计算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因此税务上,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乙企业自选设备类资产,作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为285万元(304×3000÷3200)。如果重置资产发生变动,其金额应当作相应调整。
2.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会计上对所有重置资产直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因此应当对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作纳税调整增加。由于都是选择折旧或摊销最低年限短的某一类或几类资产作为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资产,所以在结果上能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只不过是将其相应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294万元(104+171+200×304÷3200)作纳税调整增加,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仍为285万元(57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