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方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支付关联方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立交易证明,且关联方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计算方法:
(1)超银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万元);
(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8000÷3000=2.667,超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
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业自行申报以55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50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