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2013-09-04 15:52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的目的以及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回租也因此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两种。现举例说明经营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21号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全新办公设备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该设备公允价值为22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预计使用10年),同时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2012年~2015年,甲公司每年支付租金分别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租赁期满后乙公司收回设备(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1.2011年12月31日结转出售设备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0。

  2.2011年12月31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658.12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80341.88。

  租回资产时,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3.按直线法分摊租金费用:(25+20+15+20)÷4=20(万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