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某私人诊所财务问:我们是一家新开业的卫生门诊部,是营利性的,请问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受三年免税期的限制。
因此,对于新开业的营利性卫生门诊部,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