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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顾客获奖所得要缴纳个税吗?

2013-08-28 15:08

 某商场负责人问:我们商场开展促销活动,对一次性消费满3000元的顾客额外赠送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礼品,顾客获得积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顾客兑奖礼品的时间不一,我企业应在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顾客在兑换礼品的时候,由商场按“偶然所得”全额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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