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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2013-08-28 14:03
 某设计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已经老化,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全部更换成新的计算机。更换计算机现有两个方案,一是自购,二是租赁。公司负责人责成财务部门从税收角度考虑,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正恰逢“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此时的税务分析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公司从8月1日起已经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公司取得的设计收入由缴营业税改按6%缴纳增值税,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额。因此,如果购进计算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可抵扣公司取得设计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
  另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相关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收入也由缴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且税率是17%.因此,该公司支付租赁费时也可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公司可以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那么,自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到底哪个方案节约的税金更多呢?假设该公司要更换200台计算机,如果自购,价格为3000元/台(含税价),收到计算机后款项于1周内一次付清;如果租赁,租金为第一年150元/月,第二年80元/月,第三年30元/月,于每年末付款。
  选择自购方式,该公司可节省的税收为:
  增值税=[(3000×200)÷(1+17%)]×17%=87179.49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87179.49×10%=8717.95元;
  计算机属于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按直线法并按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作为费用按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可减少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批计算机可计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3000×200)÷(1+17%)]×(1-5%)}÷3=162393.16元(计算机净残值率按5%);
  该批计算机计提的折旧可节省企业所得税=162393.16×3×25%=121794.87元;
  自购计算机一共可节税217692.31元(87179.49+8717.95+121794.87)。
  考虑时间因素,折现率按3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9%计算,自购计算机节省的税收折成现值为:自购节税现值=增值税现值+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值+企业所得税现值=87179.49+8717.95+162393.16×25%×(P/A,9%,3)=198663.89元;
  选择租赁方式,可节省的税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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