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计税方法并用时要分别核算或分立
理论上说,同一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是分别核算。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某租赁公司,8月1日前购进了有形动产(比如是挖掘机),这是没有进项抵扣的,但公司经营良好,业务不断扩大,试点后还需购进挖掘机,而新购进固定资产(挖掘机)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租赁试点前购进的设备,由于没有进项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节税;租赁试点后购进的设备,因为有进项税额抵扣且数额较大,以一般计税方法有利节税(且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余地)。因此要严格分别核算,同时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租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远远高于征收率3%,如果未分别核算,被税务机关决定全部从高适用税率,租赁公司损失可就大了。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计税方法并用,税收风险较大。因为税率和征收率相差14%,一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很可能把8月1日后购进挖掘机的租赁收入计入8月1日前购进挖掘机的租赁收入,把应按17%税率征税的收入计成按3%征收率征税的收入。毕竟,仅从合同或财务账面上看,很难判定租出去的挖掘机是何时购进的。但这显然是以虚假账目逃避税收,一旦税务机关走访查实,那么,必然要补税罚款,企业将得不偿失。为免税企争议,最好分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