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出于稳定股市的考虑,对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产生的正差给予了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待遇,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个人股民炒股征税而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行为才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构成金融商品,不属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并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营业税处理
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
目前,部分地区的地税机关对企业转让限售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不同的地方性解释,北京和宁波对限售股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深圳、厦门和南京却将限售股转让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无论征与不征税务机关都没有发布公开的文件。
笔者认为,营业税强调的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这个买卖应该是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就像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买卖股票一样,这样才能构成金融商品。而限售股则不具备这个属性,其不是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来的,因此,限售股转让不应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