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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

2013-07-26 14:33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由于转让的主体以及权益的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具体技术处理也存在差别。对此,笔者本期将对营业税的处理作一探讨。
  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营业税处理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自由地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但是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对金融企业买卖股票行为产生的正差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008年年末,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国家对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做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从新、旧营业税法规的表述上看,对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政策最大的变化点就是将征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税收政策,但关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来对于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正负差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相抵的,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这个征税政策已在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中开始执行了,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还是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定。
  例如某公司(非金融机构)2009年3月卖出A股票亏损60万元,B股票获利20万元,则该公司是按照B股票获利的20万申报营业税,还是因本月总体上亏损40万元而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若是4月该公司卖出C股票,获利50万元,4月的营业税如何缴纳?是按照50万元还是按照可以正负差相抵的10万元申报缴纳?若是不能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则对于非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没有体现出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
  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征管操作办法。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布了地方性的管理办法,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征管的通知》(通地税发[2010]78号),该文件的具体操作办法与国税发[2002]9号基本一致。

    来源:企业股权转让专项评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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