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采取推迟入账的筹划方法,事实上是将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的营业税,抵减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企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纳税风险:
首先,甲、乙公司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其次,甲、乙、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丙公司将面临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第四,甲公司和乙公司除了面临补税风险外,由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客户抵扣了进项税额,其申报缴纳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不能退税或抵顶下期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