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是会计要素流动资产中存货的范畴,原材料对外投资则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而第二种方法则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针对以上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除前3项业务符合会计销售条件,发生时一般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账户核算,其余5项业务会计准则仅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在会计处理上作销售核算,剩余4项则均按存货成本计价,不作销售处理。笔者以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为例,探讨该行为两种不同账务处理方法的差异。
关于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直接结转存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对于企业发生的存货对外投资行为作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例:用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投资双方的不含税协商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按协商价值的17%计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以上的会计账务处理有其理论依据,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