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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须留意范围 (2)

2013-06-27 11:41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土地附着物,其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输电线路类资产时,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取得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明确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税屋、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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