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集团公司每月工资扣税=(10000-3500)×20%-555=745元/月;子公司每月工资扣税=35000×25%-1005=7745元/月;集团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250000/12×25%×12-1005=61495元;子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150000/12×25×12-1005=36495元。本年度,K总收入为940000元,总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70元。
以上由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分别在发放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去地方税务局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则K就需要自行选择并固定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去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申报时,K要带上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去自行确定的地方税务局,重新计算K一年的工资和年终奖到底该缴多少税,多退少补。
每个月,K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应扣税=(10000+35000-3500)×30%-2755=9695元/月;年终,K从两处取得的年终奖应扣税=(150000+250000)/12×25%×12-1005=98995元;则K经过汇算,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95×12+98995=215335元。扣除已经缴纳的199870元,K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465元。
K看我拿着纸笔计算器算得津津有味,等算完,他脸绿了:还要补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