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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2)

2013-05-06 17:53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 2号 2004年4月27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5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该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其标准:工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商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建筑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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