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这是因为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作收入处理,所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26万元,已计入2012年的损益,减少了本年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26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62万元+纳税调增26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80(万元)。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制
(一)先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1.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①在第一行第七列“会计投资损益”填入8万元(甲公司投资收益增加额);
②在第一行第八列“税收确认的股息收入”的“免税收入”栏填入8万元(免税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③在第二行第七列“会计投资损益”填入-26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损失)。
2.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三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入8万元(免税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3.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①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在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入26万元(对乙公司投资损失);
②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在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入8万元。
(二)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第九行“投资收益”:填入-18万元,即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损益相抵后的数额(8-26)计算填报;
2.第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入26万元;
3.第十七行“免税收入”:填入-8万元。由此形成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8万元;
4.最后形成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及第二十五行的“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