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软件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2年预计首次盈利,我公司打算2013年1月申请资格认定,如果能够在3月份取得认定的话,且假设在2013年、2014年均获利,那么我公司可以享受哪年的免税优惠?
按以往政策理解是应该享受2013年和2014年的税收优惠。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我们感到疑惑,如果我公司在2013年的6月份才取得认定资质,那么从所谓的“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中获利年度是2013年还是初次获利年度2012年开始?
假设是从2013年开始,那就将进入一个无限循环,一直是5年的剩余年限?再假设是从初次获利年度2012年开始计算剩余年限的话,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比较合理的,早认定多优惠,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此处所讲的获利年度是不是也应该从初次获利年度算起?从而2012年度也是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了。这点是相当矛盾的,文件中两条规定的获利年度的意思究竟是否相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上述政策强调,一是只有同时符合2011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及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才能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于获利年度后取得了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应自取得认定资质起,享受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剩余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贵公司2011年成立,预计2012年盈利,2013年1月申请资格认定。如果贵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2年~2013年度免税,2014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贵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了软件企业的认定资质,可以享受2013年度免税,2014年-201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