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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8%税前扣除

2013-04-25 17:5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规定,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四个地区的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8%在税前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问答   

职工教育经费可否计提?   

问: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必须计提?是否必须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答:1、《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2、《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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