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程序,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主要变化
一是取消了原《办法》关于“
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由工信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规定;新《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是对软件企业认定门槛适当抬高,要求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申报企业自产软件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从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比例上: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是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新《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是对认定结果除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外,还要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财政、税务部门;
五是规定每年2月份前,地方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需向工信部报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旧《办法》规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法》的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也就是需要企业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和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