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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2013-04-17 10:12
    问: 我公司目前租赁旧厂区6000平方米作为项目投资,租赁期10年,项目将建成为特色主题园,装修期约12个月,其间发生工资支出60万元,工程费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场地租赁费200万,公司会计账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将上述费用归集,工程未完工,无营业无收入,请问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应采用那种方式?1、业务招待费在发生当年按发生额的40%纳税调整?2、业务招待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按租赁期平均摊消,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计按当年收入的0.5%和发生额的40%孰低作纳税调整?

    答:如您指的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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