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新申报表填报处理:
1.将交际应酬性支出中,属于以企业自制资产进行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单独分开,以调整后金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2.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自制资产,按同类商品售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1)第15行或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自制资产实际成本填入附表二(1)第14行或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自制产品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举例说明:A企业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其中以企业自制商品作为礼品馈赠客户,商品成本8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100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时,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后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200-80=120(万元)
调整后的计算基数为:20000+100=20100(万元)
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为100.5万元(20100×5‰),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72万元(120×60%),由于72万元<100.5万元,则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72万元,应纳税调增48万元(120-72)。
新申报表填报处理如下:在附表一(1)第15行或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入100万元;在附表二(1)第14行或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80万元;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2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7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48万元。
二、企业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