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明确了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中国东方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营改增扩大地区试点后,航空运输试点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航空运输企业总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航空运输企业纳税问题拟通过三个文件予以明确:一是《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作为普遍适用的政策规定,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二是《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明确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和预征率问题,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总局公告的形式下发。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除了对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风险防控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