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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航空运输业增值税征收办法发布

2013-02-22 10:31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1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称,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总分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暂行办法》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总机构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两部分组成。汇总税额均应发生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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