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目前有给员工计提和扣收个人补充养老金即年金,请问在计算个税时个人缴纳部分不能在个人所得额前扣取,那单位缴纳部分是否要还原为个人收入加到个人所得额中计税?另外,由于我公司目前有些手续还没完全办妥,故现在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实际上还未建立个人账户归集个人年金部分,该情况下又应如何计缴个税?
解答:
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
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你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账户,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暂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个税是在员工取得所得时才扣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