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出资者是按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则在规定的缴清出资期限前,出资者尚未足额缴纳的,报表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应等于执照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执照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一定小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如出现报表上的“实收资本”与执照上“实收资本”数额不同的,应认真审核,如发现企业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而在规定的缴清出资期限后,报表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仍小于执照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或二个“实收资本”的数额是相同的,但执照上的“实收资本”的数额仍小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则要重点审核,检查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重点关注的相关科目
①实收资本科目。货币出资看凭证,实物出资看资产科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出资看转移证明。
②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科目。主要看有没有股东的相应记载。
③长期投资科目。主要看企业作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作记录。
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主要看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投入是否在账面有反映。
4、两虚一逃线索查找的基本程序:
①掌握公司的登记验资及评估情况,对股东出资做到胸中有数;
②查证实收资本科目,逐一与验资报告核对,要做到总账与明细账结合;
③重点关注科目切不可忽视;
④牢记八个字:“少说、多查、勤记、必核”;
⑤把握灵活原则,注意分类处理。
注意:国家总局第22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三、年检审查中值得说明的几个问题
1、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问题
《公司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条是新公司法出台单独设定的一条法律责任条款,也是企业监管中应加以突破的一条新途径。
我国公司法及条例规定了公司登记应当提交的各种文件,不同的公司登记事项要求有不同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有公司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提交的这类材料虚假,可按本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