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尽管2012年起,北京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据笔者了解,律所14.25%的综合核定征收率并没有变化。
2. 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除非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营业税通常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扣减服务采购环节的成本和税金,也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采购所负担的增值税。因此,重复征税的问题比较严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
为了逐步消除营业税征收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国务院在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北京将自9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营改增将对律所的如下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a) 营改增对律所创收核算和合伙人业绩考核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在价内税体系下并不扣减相应的营业税税款,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律所核算营业额时,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额。律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构成律所的成本、费用,而是单独作为增值税在利润核算体系之外循环。
举例如下:假定北京某律所2011年向客户收取的律师费总额为1060万元。由于2011年律所缴纳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则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款为53万。律所营业额的核算,以及律所对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创收的核算,通常并不扣减缴纳的营业税。如果该律所2012年的律师费总额仍然是1060万元(含增值税,且为一般纳税人),由于2012年该律所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律所营业额的核算需要将该1060万的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营业额应为1000万(1060÷(1+6%)),增值税为60万。
因此,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在确定律所的年营业额时,律所需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6%)或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同样,对合伙人进行业绩考核以及计算合伙人或提成律师的创收时,也需要考虑按上述原理对合伙人的创收进行换算。
(b) 营改增对律所税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