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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及律所的应对策略(2)

2012-09-19 15:15

    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 “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税务机关才能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税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禁止地方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现实中,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对律师事务所实行了全行业核定征收的方式。以北京为例,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实际是按25%的应税所得率全行业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核定的是应税所得率,并不能核定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税率。按规定,根据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 “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然后根据5%~35%的累进税率计算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征管中,为了计算和征收的便利,地方的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了简化的征收方式。以北京为例,当前实际执行的是统一在合伙企业层面按25%的应税所得率和35%的税率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实际是按8.75%(25%×3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简化的计算征收方式,尽管有利于对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却有违当前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原理和法规的明文规定。
    (b) 营业税及其附加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律所作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合伙企业,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缴纳5%的营业税。 同时,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以应纳的营业税为基础缴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适用7%、5%、1%三档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北京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除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外,还要额外缴纳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以注册在北京市区的律所为例,营业税及三项附加的合计约为5.6%。
    当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律师事务所或者说律所合伙人征收的14.25%的税,实际上并非单纯的个人所得税。而是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8.75%)和律所层面的营业税及附加(5.5% )的合计数。与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不同,营业税是以律所为纳税人。因此,对律所或者说合伙人征收的14.25%的税似乎有点不伦不类,因为他是将两个不同层面(个人和合伙企业)的税率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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