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特殊经营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4)

2012-09-06 16:30


  方案1: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2=5(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1×17%=0。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 000×0.02×5%=1(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08×17%-12=1.6(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08×17%=3.4(万元)。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5万元(1.6+3.4)。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以县(市)区划为界限的,因此,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就有税务筹划的可能。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便为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如,B县的甲企业是一家饮料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产品主要通过甲企业在A市的各个区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销售,预计销售成本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25万元,企业销售总额为300万元,各分支机构的市场销售总额为350万元,后经批准A市将邻近地区的B县划入其管辖范围,并将B县升格为A市的B区。B县行政区划的变更对甲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多大的影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