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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3)

2012-09-06 16:30


  例如,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以聚氯乙烯为原材料加工生产塑料盆和农用塑料薄膜。该企业当月的塑料盆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塑料薄膜的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当月购进聚氯乙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款8.5万元,要求按税负不能通过提价转嫁进行税务筹划。

  1.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额=(100+60)/(1+17%)×17%- 8.5= 23.25-8.5=14.75(万元)

  2.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8.5/(100+60) ×100=14.53-5.31=9.22(万元)。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5.53万元(14.75-9.22)。

  三、视同销售的税务筹划

  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在于: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该类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尽量避免因发生该类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此逃避纳税的现象。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的,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一)代销与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因此,明确了企业的代销方式,有助于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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