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家公司准备迁址到外省,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规来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综合以上规定,对于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不属于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情形,故该公司无需作清算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