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企业年金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近日有财务人员谢小姐向市地税局咨询,她所在的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了企业年金,能否减去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后计缴个人所得税呢?
市地税咨询员回复,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