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6、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问答解析(对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12个问题,会律哥进行列示并重点解析)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扣缴义务人基本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客观上造成主体明确,但是税款流失的现象,因为扣缴义务人很难准确的了解纳税人转让股权部分的财产原值、相关合理税费,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明确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2009]285号出台此条的背景:自然人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私人腰包,基本无帐可查,并且税务部门只有在纳税人变更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相关情况,时间相对滞后,造成税务部门基本无法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作为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方来讲,税法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应该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客观上也造成了只有少数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申报,而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当然,也不能排除有自然人亏损转让股权而没有进行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