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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年一次奖金及13薪个税算法

2013-01-15 17:52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基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雇员全年业绩的考核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可采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办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具体为:第一步,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而降低应用税率享受优惠计算方法。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税纳税时也要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依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纳税。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税率也由9级调整为7级。那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要求除以12个月来确定税率及扣除标准,是否意味着因税法的修改而要采用过渡办法呢?具体如何操作?

  对于这个问题,应按实际取得的时间来确定,而无需采用过渡办法,分别计算前8个月和后4个月的奖金应纳税额,同时有利于简化征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个人取得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参考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强调的也是实际取得,从而更加说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确定时间不是按权责发生制,而是按收付实现制。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代表处年检    外资企业年检 北京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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