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解读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2)

2011-12-29 09:39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在年初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4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因此,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