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 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职经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