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
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依据税法,确认被鉴证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