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事后备查项目。
需准备资料如下:
1、 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
2、 当年度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 当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国家近期相关政策中提及的概念为“小型微型”企业,而税收上的概念为“小型微利”企业,二者在定义范围上虽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