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税)的价钱在2012年出售,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个期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2月出售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