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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会计核算

2011-06-08 10:39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一般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延期缴清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收购设立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3.出资同步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为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情况,应设置“实收资本”账户,实收资本账户,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账户的上端,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和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合营投资方式存在着多样化的特点,除应用“实收资本”账户外,还应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设置“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包装物”、“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开办费”、“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工器具”、“其他递延支出”等账户进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核算,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损益类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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