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10年度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以及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予以明确,。笔者就该公告予以逐条解读。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一规定下,如何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呢?本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例如: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其他因素忽略),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2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0.5万元(2万×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3万元,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2万元(0.5万元-0.3万元)。同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3万元(2万×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