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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的扣除问题

2011-05-24 10:04

    问:员工通讯费是否仍参照2009年北京市局的问答,抬头是个人的不能扣,是单位名称的可扣。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企业如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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