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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2-03-02 14:24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资产损失发布今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文就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内容和变化进行归纳和分析。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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