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收入进行筹划
1.收入类型上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
2.收入确认时点上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确认收入可以让法定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如可以在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上先于合同约定的期限,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3.收入金额上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当期属于免税时期或者属于亏损时期,对于委托销售、分期收款等可以提前确认收入的应提前全额确认,尽可能享受到免税待遇。
结合例子,针对该园林工程公司的实际情况,2010年会预计亏损100万元,结合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情况,企业应在所得税收入的确定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即按照300万的额度来确定2010年的租金收入,纳税调增200万元的方法可以弥补该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否则会导致以前年度亏损会因为超过5年的结转期限而不能弥补,而引发2010年以后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该园林工程公司现有较多亏损需要弥补的,企业应按照三种方法来分别计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大的一种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确保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最大用于弥补亏损。
(三)利用费用、支出进行筹划
1.工资费用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提高了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企业存在较好福利水平的时候,应把福利费用的支出改为工资形式发放,避免限额扣除。
2.三项经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列入业务招待费。
3.研发费用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加计150%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研发水平。
4.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加速折旧,其他必须采用直线法。所以,当企业处于高盈利时期,可以考虑采用加速折旧和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来加大费用支出。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节省财力的一种方式,企业管理者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适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纳税筹划方法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真正为企业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