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注:因汇算清缴时上一年度已经结账,因此直接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本文中假设企业都是按10%提取盈余公积)。
(二)对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2.可抵性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例:B公司(所得税税率25%)2008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企业按会计利润计提应交所得税250万元。2009年3月份,公司委托C税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汇算调整事项如下:
(1)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不合规票据支出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第(1)项属于永久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25%×90%) 12500
盈余公积(500000×25%×10%)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0×25%) 125000
第(2)项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25%)250000
第(3)项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25%) 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对于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用上面的方法做账务处理,若企业还没有实行新准则,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那么只要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替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即可。
(三)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处理方法的情况
上述是正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会有一些特例,下面介绍一种在企业账务中比较常见,但可以用不同方法处理的情况:企业将应予资本化的支出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一次进入当期费用的资本性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对于此项资产当年可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应进行纳税调减。对于调增额与调减额之差,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该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按每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该资产是固定资产那么预留的残值直到该资产处置时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此时这项调整才算最终结束。下面以一案例来说明此账务处理过程: